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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7-27 点击数:0 返回:会计法规
 

附件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试点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促进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单位是指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根据组织实施主体不同,分为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部门内部控制评价两种方式。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贯穿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各个环节,涵盖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相关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综合反映单位的内部控制水平。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及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等为依据,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地评价单位内部控制水平。

(四)可操作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评价指标应当简单易行、务实管用,切实降低基层单位负担。

)持续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实施评价、问题整改、结果应用、持续优化的管理闭环,不断提升单位内部控制水平。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制度办法,发布年度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指标体系和评价报告格式,供各部门、各单位参考使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级政府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基本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细化形成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实施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同时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结合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实际情况,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是内部控制评价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确保评价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九条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章  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单位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岗位)应当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分离。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单位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同时为同一单位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议事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情况、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置及运行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情况、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其他补充指标;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活动,以及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业务特点设置的相关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流程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三)内部监督情况。包括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四)其他情况。包括单位收到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批评等奖惩情况。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有关要求和本单位职能职责、业务特点,综合运用询问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执行、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有效证据,对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部门细化后的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评价内容,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形成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得分。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90(含)至100分为“优”、80(含)至90分为“良”、60(含)至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的认定应当符合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实际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年度内,单位发生与内部控制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根据违法违纪程度下调档次,且最终结果不得高于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和评价结果等材料,参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格式,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得分情况、评价结果、评价中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过程,包括评价方法、各项评价指标的内容、得分情况、扣分原因、评价结果及其认定依据、评价人员等。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在年度终了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在报送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时,一并报送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提供能够准确反映各项评价指标得分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各部门根据平时本部门管理与监督中掌握的情况和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材料,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审核工作安排,分级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得分的复核工作。各部门复核发现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存在偏差的,应当调整单位内部控制评价自评得分形成内部控制评价复核意见,并及时向被评价单位反馈。复核意见中应包括单位自评得分、部门复核调整得分及调整原因、最终得分、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时限等。经各级主管部门复核调整后的得分,为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最终得分。

 

第三章  部门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指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的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岗位)应当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分离

各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部门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同时为同一部门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在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按照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本办法第二章的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开展评价,评价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组织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的整体情况;

(二)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开展情况对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复核情况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五)部门根据履职范围和行业特点,在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指标体系基础上自行制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六)其他情况。包括收到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批评等奖惩情况。

第二十二条 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得分等材料,形成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得分情况、评价结果、评价中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开展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时,一并报送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提供能够准确反映各项评价指标得分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检查

第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审核工作,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同级政府部门,对其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高质量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于新设立的部门应当及时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获取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整体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检查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反映的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情况;

(三)检查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七)检查部门落实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其他内部控制有关要求的情况等。

第二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查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检查,并向被检查部门反馈检查结果。如检查结果与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不一致,可要求被检查部门出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第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条 针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单位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跟踪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的依据,作为年度考核、监督问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鼓励将评价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内部公开,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内部控制评价与财会监督、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工作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章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2026年1月1日施行。

 

 

 

附: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指标体系

2.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

 

 

 


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

类别

一级评价

指标

二级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

得分

一、组织层面内部控制

 

议事决策机制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建立与实施情况

单位是否建立“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明确划分标准、议事规则及会议记录过程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2

已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的,得1分;有效实施集体决策机制的,得1分。机制设计不完善、不明确或未严格执行的,视情况扣0.5-2分。

 

规范权力运行情况

分事行权

对经济活动和相关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单位是否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

2

已建立健全分事行权机制并有效实施的,得分;机制建立不完善、覆盖不全面或未严格执行的,视情况扣0.5-2分。

 

分岗设权

单位是否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单位关键岗位实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

已规范建立分岗设权机制并有效实施的,得分;机制建立不完善、覆盖不全面或未严格执行的,视情况扣0.5-2分。

 

分级授权

单位是否根据不同管理层级和工作岗位,依法依规授予适当权限。

2

已建立健全分级授权机制并有效执行的,得满分;每发现一处授权不当、越权办事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定期轮岗

单位是否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是否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2

已建立健全关键岗位干部交流或定期轮岗制度的,得1分;轮岗周期内已执行定期轮岗或开展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的,得1分;制度建立不完善、覆盖不全面或未执行的,视情况扣0.5-2分。

 

组织架构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单位内部控制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健全。单位是否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

2

已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得1分;已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得1分。

 

单位是否建立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0.5

未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的,不得分。

 

评价年度内单位是否召开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相关问题。

0.5

评价年度内单位未召开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会议的,不得分。

 

财务信息

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单位是否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范开展会计核算。

1

未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未规范开展会计核算的,不得分。

 

单位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审核和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1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信息系统

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情况

单位是否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内部控制关键点嵌入业务系统中。

2

全部内部控制关键点嵌入信息系统,得满分;存在部分关键点未嵌入信息系统中的,视情况扣0.5-2分。

 

单位内部控制信息系统是否覆盖单位全部经济活动或主要业务活动。

1

信息系统全面覆盖单位经济活动主要业务活动,且满足内部控制要求的,得满分;存在部分单位经济活动或主要业务活动未覆盖的,视情况扣0.2-1分。

 

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是否制定并履行相应的控制措施。

1

已制定并执行信息系统相关控制措施的,得满分;控制措施制定不完善,或未全部执行的,视情况扣0.2-1分;未制定或未执行控制措施的,不得分。

 

补充指标

补充指标

结合内部管理实际,由单位自行补充。

2

自行制定评分细则。

 

小计

21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预算业务内部控制

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建立情况

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和内部管理实际需要,建立涵盖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决算与评价等环节的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4

每发现一项应建立未建立相关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实施情况

单位预算编制主体、程序及标准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1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预算开展相关活动。

1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单位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预算调整调剂,是否先履行完相关手续、审批或备案程序再组织执行。

2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单位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预警信息核实、反馈,并按要求及时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强化监督结果运用。

1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单位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决算编制、审核和批复等程序。

1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单位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1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收支业务内部控制

收支业务内部控制建立情况

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和内部管理实际需要,建立涵盖收入、票据、债务、支出等环节的收支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4

已全面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得满分;每发现一项应建立未建立相关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收支业务内部控制实施情况

单位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准确入账。

2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单位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票据的申领、启用、保管、登记、核销、销毁等程序。

1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单位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支出审核、审批、支付控制和核算等程序。

2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管理“三公”经费。

1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大额债务的举债是否进行充分论证,并经集体决策。

1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

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建立情况

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和内部管理实际需要,建立涵盖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信息公开管理、采购绩效管理等环节的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4

已全面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得满分;每发现一项应建立未建立相关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实施情况

单位是否按照制度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管理。

1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单位是否按照制度规定选择政府采购的模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其他)。

2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单位是否按照制度规定执行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批程序。

1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时间、内容、程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单位是否按照制度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程序。

1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立情况

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和内部管理实际需要,建立涵盖货币资金、银行账户、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的资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4

已全面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得满分;每发现一项应建立未建立相关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实施情况

单位是否按照制度规定,保管单位财务印章、银行密钥等,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销户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单位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开展货币资金盘点、银行对账。

1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单位是否按照制度规定规范执行资产的配置、处置、使用及资产收益等程序。

2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单位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开展定期盘点、清查。

1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

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建立情况

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和内部管理实际需要,建立涵盖建设项目立项、决策、概预算编制、合同签署、工程变更、验收、价款支付、监理、决算、审计等全部经济活动和主要业务活动的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

4

已全面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得满分;每发现一项应建立未建立相关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实施情况

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合同签署及实施、价款支付、项目工程监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等经济业务活动。

1

每发现一项未按制度执行的,扣0.2分,扣完为止。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是否经相关工作人员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1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单位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开展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1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单位是否按照制度规定执行修缮项目决策、招标、项目实施、资金支付、验收及移交等程序。

1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建立情况

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和内部管理实际需要,建立涵盖合同订立、合同登记、履行监督审查、执行、合同纠纷处理、印章管理等环节的全部经济活动和主要业务活动的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4

已全面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得满分;每发现一项应建立未建立相关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实施情况

单位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开展合同订立、登记、合同履行监督审查、纠纷处理、价款结算和账务处理、合同归口管理等

3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单位是否规范管理并使用印章(公章、合同章、人名章等)。

1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其他业务内部控制

其他业务内部控制建立情况(参考)

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和内部管理实际需要,建立涵盖全部经济活动和主要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

5

已全面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得满分;每发现一项应建立未建立相关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其他业务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参考)

业务活动发起、审批、实施、监督等环节设置是否合理。

10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业务活动涉及的相关标准设置是否合理。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单位是否对该业务活动实施过程管理。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业务活动涉及事项的调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0.5分,扣完为止。

 

补充指标……

 

 

小计

72

 

 

三、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制度机制建立情况

部门分离设置情况

监督评价部门(岗位)是否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分离。

2

已实现评价部门(岗位)建设牵头部门(岗位)分离的,得满分;未实现的,不得分。

 

内部会计监督情况

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

已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得满分;制度不完善或已建立但未纳入内部控制制度的,扣0.5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内部监督机制实施情况

开展检查情况

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内部控制相关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是否定期开展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自查

1

相关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已开展,得满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问题整改情况

本年度风险评估、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财会监督、内部控制评价等发现的内部控制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3

每发现一处逾期未整改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小计

7

 

 

其他情况

收到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的,酌情加1-3分;收到批评的,酌情扣1-3分。

最终得分不得超过100分

注:若因单位不涉及某类业务,导致某项指标不适用的,该项指标不得分,得分一栏填写“不适用”。整体得分换算公式如下:得分=指标得分/(100-不适用指标分值)*100分)。

 


2

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

类别

一级评价

指标

二级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

得分

一、组织层面内部控制

 

议事决策

机制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建立与实施情况

单位是否建立“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明确重大事项的划分标准、议事规则及会议记录过程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2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已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集体决策机制的,得满分;已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的单位占单位总数90%(含)以上的得1.6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1.2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4分;占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权力制衡

机制

分事行权

对经济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单位是否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

1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已建立健全分事行权机制并有效实施的,得满分;已建立健全分事行权机制并有效实施的单位数占9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0.6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2分;占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分岗设权

单位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是否实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1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已规范建立分岗设权机制并有效实施的,得满分;已规范建立分岗设权机制并有效实施的单位数占9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0.6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2分;占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分级授权

单位是否根据不同管理层级和工作岗位,依法依规授予适当权限。

1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已建立健全分级授权机制并有效实施的,得满分;已建立健全分级授权机制并有效实施的单位数占9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0.6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2分;占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轮岗机制

定期轮岗

单位是否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是否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1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已建立健全关键岗位干部交流或定期轮岗制度的,得0.5分;轮岗周期内已执行定期轮岗或开展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的,得0.5分;制度建立不完善、覆盖不全面或未执行的,视情况扣0.5-1分。

 

信息系统

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情况

单位是否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内部控制关键点嵌入业务系统中。

1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已将内部控制关键点嵌入业务信息系统,得满分;已将内部控关键点嵌入业务系统中的单位数量占9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0.6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2分;占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单位信息系统是否覆盖单位全部经济活动或主要业务活动。

1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信息系统全面覆盖单位经济活动或主要业务活动,且满足内部控制要求的,得满分;全面覆盖单位经济活动或主要业务活动的单位数量9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0.6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2分;占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小计

8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预算业务

内部控制

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建立情况

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实际需要,建立健全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建立相关制度的,得满分;应建立并且已建立相关制度的单位数90%(含)以上的得1.6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1.2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实施情况

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预算开展相关活动。

1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按照规定执行的,得满分;按照规定执行单位数9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0.6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2分;占单位总数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单位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预算调整调剂,是否先履行完相关手续、审批或备案程序再组织执行。

2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按照规定执行的,得满分;按照规定执行单位数90%(含)以上的得1.6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1.2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4分;占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单位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预警信息核实、反馈,并按要求及时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强化监督结果运用。

1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按照规定执行的,得满分;按照规定执行的单位数9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0.6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2分;占单位总数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单位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决算编制、审核和批复等程序。

1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按照规定执行的,得满分;按照规定执行的单位数9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0.6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2分;占单位总数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单位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1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按照规定执行的,得满分;按照规定执行单位数9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0.6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2分;占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收支业务

内部控制

收支业务内部控制建立情况

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收支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建立相关制度的,得满分;应建立并且已建立相关制度的单位数90%(含)以上的得1.6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1.2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收支业务内部控制实施情况

单位是否按照制度规定执行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准确入账。

2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按照规定执行的,得满分;按照规定执行的单位数90%(含)以上的得1.6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1.2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单位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支出审批、审核、支付控制和核算等程序。

2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按照规定执行的,得满分;按照规定执行的单位数90%(含)以上的得1.6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1.2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管理“三公”经费。

1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按照规定执行的,得满分;按照规定执行单位数9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0.6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2分;占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

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建立情况

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2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建立相关制度的,得满分;应建立并且已建立相关制度的单位数90%(含)以上的得1.6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1.2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实施情况

单位是否按照制度规定选择政府采购的模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其他)。

2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按照规定执行的,得满分;按照规定执行的单位数90%(含)以上的得1.6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1.2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单位是否按照制度规定执行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批程序。

1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按照规定执行的,得满分;按照规定执行单位数占9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0.6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2分;占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资产管理

内部控制

资产业务内部控制建立情况

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实际需要,建立健全资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建立相关制度的,得满分;应建立并且已建立相关制度的单位数90%(含)以上的得1.6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1.2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资产业务内部控制实施情况

单位是否按照制度规定规范执行资产的配置、处置、使用及资产收益等程序。

2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按照规定执行的,得满分;按照规定执行的单位数90%(含)以上的得1.6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1.2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单位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开展定期盘点、清查。

2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按照规定执行的,得满分;按照规定执行的单位数90%(含)以上的得1.6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1.2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建设项目

管理内部控制

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建立情况

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制度。

2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建立相关制度的,得满分;应建立并且已建立相关制度的单位数90%(含)以上的得1.6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1.2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实施情况

 

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合同签署及实施、工程变更、价款支付、项目工程监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等经济业务活动。

3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得满分;按照规定执行的单位数90%(含)以上的得2.4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1.8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1.2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6分;占单位总数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单位是否按照制度规定执行修缮项目决策、招标、项目实施、资金支付、验收及移交等程序。

2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按照规定执行的,得满分;按照规定执行的单位数90%(含)以上的得1.6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1.2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合同管理

内部控制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建情况

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2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建立相关制度的,得满分;应建立并且已建立相关制度的单位数90%(含)以上的得1.6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1.2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实施情况

单位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开展合同订立、登记、合同履行监督审查、纠纷处理、价款结算和账务处理、合同归口管理等

2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按照规定执行的,得满分;按照规定执行的单位数90%(含)以上的得1.6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1.2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0.8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0.4分;占单位总数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小计

37

 

 

三、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制度机制建立情况

分离设置

监督评价部门(岗位)是否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分离。

2

已实现监督评价部门(岗位)是否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分离的,得满分;未实现的,不得分。

 

内部会计监督情况

本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部门内部控制制度。

1

已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得满分;制度不完善或已建立但未纳入内部控制制度的,扣0.5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内部监督机制实施情况

开展检查情况

本部门是否按规定开展内部控制相关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是否定期开展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自查

1

相关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已开展的,得满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问题整改情况

本年度风险评估、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财会监督、内部控制评价等内外部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6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外部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相关问题均已按时整改完成,得满分;已按时整改完成的单位数量90%(含)以上的得5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4分;占单位总数70%(含)以上的得3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2分;占单位总数50%(含)以上的得1分;占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小计

10

 

 

四、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内部控制评价开展情况

内部控制评价开展情况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是否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否及时完成。

6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且按时完成的,得满分;未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单位数占总数50%以上的此项不得分;未及时完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单位数占单位总数50%以上的3分。

 

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形成情况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是否经过单位负责人审批。

6

存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未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的,此项不得分。

 

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

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是否将上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预算安排、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工作的依据。

6

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全部将上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预算安排、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工作依据的,评价结果得到适当运用得满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得到适当运用的单位数量占单位总数90%以上的得5分;占单位总数80%(含)以上的得4分;占单位总数70%(含)以上的得3分;占单位总数60%(含)以上的得2分;占单位总数50%(含)的得1分,占单位总数5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小计

18

 

 

五、补充指标

补充指标

补充指标

由部门自行制定

27

部门根据履职范围和行业特点,自行制定的评价指标

 

其他情况

收到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的,酌情加1-3分;收到批评的,酌情扣1-3分。

最终得分不得超过100分

 

若因部门不涉及某类业务,导致某项指标不适用的,该项指标不得分,得分一栏填写不适用。整体得分换算公式如下:得分=指标得分/(100-不适用指标分值)*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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