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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全周期涉税服务指引(三)项目投产阶段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8-7 点击数:0 返回:会计法规
 
(三)项目投产阶段
1.吸纳人才税收政策
(1)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
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
【政策规定】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3 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9 号)

(2)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适用主体】
取得境内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
【政策规定】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 36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 号)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
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个人
【政策规定】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
2.跨境业务税收政策
(1)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政策规定】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9 号)
(2)出口货物劳务征税政策
【适用主体】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政策规定】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或视同出口规定范围内的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有关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
25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3)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政策规定】
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适用主体】
26符合条件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0)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5)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政策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
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
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3.科技创新税收政策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
【政策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8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7.《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2)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适用主体】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
4.《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5.《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政策规定】
1.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
(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财税〔2011〕100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政策依据】
1.《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4.关联交易等税收政策
(1)关联申报
【适用主体】
非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 号)
(2)同期资料
【适用主体】
1.报送主体文档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①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②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10 亿元。
2.报送本地文档企业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①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
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 2 亿元。
②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 1 亿元。
③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 1 亿元。
④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 4000 万元。
3.报送特殊事项文档企业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政策规定】
同期资料是在关联交易发生时存在的转让定价证明文件或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存在企业同一个年度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商程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4 号)
(3)预约定价安排政策
【适用主体】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政策规定】
企业可以依据税法相关规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 3 种类型。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 6 个阶段。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则精简为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 3 个阶段。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4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4 号)
5.绿色用能税收政策
(1)节能环保、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等企业所得税政策
【适用主体】
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企业
【政策规定】
1.节能环保政策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 50%的部分,可按照 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政策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
4.《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36 号)
5.《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
6.《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9 号)
(2)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政策规定】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3 年第38 号)
(3)关于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的税收优惠
【适用主体】
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政策规定】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4)节能环保电池、涂料免征消费税政策
【适用主体】
电池、涂料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政策规定】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 420 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 号)
(5)低浓度排放减征环境保护税政策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政策规定】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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