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项目流程简介
外商投资项目从意向投资到项目落地,需要经历多部门、多环节的筹备和审核,具体投资流程参考如下:
1.前期准备
( 1)市场调研与项目确认
确定投资行业及项目,核查是否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或禁止类领域。
了解地方政策、税收优惠(如自贸区、开发区政策)及行业特殊要求。
( 2)签署意向文件
与中方合作伙伴(如合资)签订《投资意向书》或《备忘录》。
(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地方市场监管局在线提交名称预核准申请,获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4)准备申请材料
根据企业类型准备文件,包括:
1 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如境外公司注册文件、公证认证件)。
2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任命文件。
3 公司章程(合资企业需提交合资合同)。
4 注册地址证明(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5 可行性研究报告(部分行业需要)。
6 资信证明(银行出具的投资方资金能力证明)。
2.商务备案/审批
( 1)商务部门备案或审批
1 负面清单外项目: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备案(通常 1-3 个工作日完成)。
2 负面清单内项目:向当地商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需提供项目说明、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
3.注册登记
( 1)办理营业执照
向市场监管局提交材料(包括商务备案回执),领取《营业执照》。
( 2)外汇登记
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开立资本金账户。
( 3)银行开户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人民币账户)和资本金账户(外币账户)。
( 4)税务登记
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 UKey,核定税种,需签订三方协议(银行、企业、税务)。
( 5)社保与公积金开户
在社保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企业员工办理开户。
( 6)海关备案(如需)
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需办理海关备案,取得《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建设阶段
( 1)项目审批与备案
项目核准/备案: 向地方发改委或工信部门申请项目核准(重大或限制类项目)或备案(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取得《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
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评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获得《环评批复》。
节能评估(如适用):高能耗项目需提交节能报告并获批。
( 2)土地与规划建设
用地申请:通过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
规划设计:委托设计院编制规划方案,提交自然资源局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开工建设:按规划施工,接受住建、消防、环保等部门的现场检查。
( 3)竣工验收
联合验收:工程竣工后,组织规划、消防、环保、质监等部门进行验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消防验收:单独向消防部门申请验收(部分项目与联合验收合并)。
环保验收:根据环评批复要求完成验收(如废水、废气处理设施)。
5.运营阶段
( 1)正式投产准备
生产许可: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业需申请《生产许可证》。
质量体系认证:如 ISO 9001、ISO 14001 等(部分行业强制要求)。
设备调试与试生产:需向应急管理、环保部门备案试运行计划。
( 2)日常运营管理
税务申报:按月/季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年度汇算清缴。
海关事务(如涉及进出 口):办理电子口岸卡、定期申报关税及报关数据。
外汇管理:资本金结汇、利润汇出需按外汇局规定操作。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公积金,遵守《劳动合同法》。
6.变更与退出阶段
( 1)企业变更(如股权转让、增资、地址变更等)
向商务部门备案/审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同步更新外汇、税务等信息。
( 2)解散与清算
股东决议:通过解散决议,成立清算组。
税务注销:结清税款,取得《清税证明》。
工商注销:公示 45 天后提交注销申请。
外汇注销:关闭外汇账户,完成外汇登记注销。
(二)外商投资项目全周期
外商投资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普遍具有四个阶段,分别是项目投资阶段、建设阶段、投产阶段和撤资清算阶段,每个阶段具备特定任务和时间要求,以下是外商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主要内容概述:
项目投资阶段:投资阶段包括项目策划与概念引进,覆盖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项目谈判、协议签订、项目审批等环节。此阶段的时间周期取决于项目的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往往需要几个月到一年的时间。
项目建设阶段:在项目用地获批、环评通过后,项目正式进入建设阶段,涵盖项目施工、设备安装、监管验收等环节。此阶段的时间周期取决于项目施工进度和建设质量,时间跨度普遍较长。
项目投产阶段:项目完成建设后,正式进入投产运营阶段,也是项目成果验收阶段。此阶段项目的建筑物、设备仪器等需要定期的检查维护、更新改造, 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运行和性能提升。此阶段的时间周期将持续较长时间。
撤资清算阶段: 因市场环境变化、政策调整、经营不善等各种原因,境外投资者选择撤出项目,通常以撤资、股权转让和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撤资是指境外投资者从已投资项目中撤出资金或股权;股权转让是指境外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清算是指外商投资项目先行出售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备等资产后,再进行解散清算。
二、税收政策
(一)项目投资阶段
1.鼓励境内外投资税收政策
( 1)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适用主体】境外投资者
【政策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53 号)
( 2)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适用主体】境外投资者
【政策规定】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 2025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 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 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 2025 年第 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8 号)
( 3)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企业
【政策规定】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62 号)
( 4)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外国投资者(企业)
【政策规定】2008 年1 月 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 2008 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 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
( 5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主体】外籍个人
【政策内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 20 号)
( 6)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
【政策内容】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82 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 号)
( 7)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
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主体】境外个人投资者
【政策内容】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6 号)
( 8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适用主体】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33 号)
( 9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适用主体】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个人
【政策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 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20号)
2.项目用地税收政策
( 1)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所涉契税政策
【适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 2)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所涉印花税政策
【适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其中,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转让包括买卖( 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